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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下发支持煤矸石、煤泥电厂生产运行通知
发布时间: 2006-8-29 16:13:00

 国家经贸委日前印发了《关于煤矸石、煤泥电厂生产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说,利用煤矸石、煤泥发电可以减少占压土地,保护环境,有利于煤炭企业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为进一步支持煤矸石、煤泥电厂生产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和电网经营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鼓励和支持煤矸石、煤泥电厂发电。
  二、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煤矸石、煤泥电厂,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经营企业都应允许并网,并签订并网协议。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下(含1.2万千瓦)的机组,不参加电网调峰;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可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允许高峰满发,但低谷时发电负荷不低于发电设备额定功率的85%。
  三、煤炭企业全资建设或控股的煤矸石、煤泥电厂遵循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的原则。电厂上网与煤矿用电在同一计量点的,可以实行电量分时段、按月互抵结算。
  四、鼓励煤矸石、煤泥电厂按市场方式,与当地用电大户签订电量供应协议,逐步试行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直接见面,电网经营企业收取过网费。具体方案由发、用电双方及电网经营企业商定,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试行。
  五、发展煤矸石、煤泥电厂要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在机组选型时应积极采用高参数的大中型机组,集中利用煤矸石资源。
  煤矸石电厂必然以燃用煤矸石为主,其燃料的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应不大于每千克12550千焦,新建煤矸石电厂应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各地经贸委要加强监督、协调工作,对经认定的煤矸石电厂,要及时协调解决其在并网及生产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煤矸石电厂优惠政策的单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予以通报批准。属于小火电关停范围的,要立即关停。

20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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