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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8-29 16:13:00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实施意见”(见附件)经广泛征求意见,现予以公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实施意见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实施意见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国煤矿、选煤厂生产能力的现状和变化情况,推动煤炭企业科学组织生产,为国家实施煤炭产需平衡和煤炭工业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特制定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实施意见。

  这次全国煤矿(露天)、选煤厂核定能力工作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牵头,核准后分别通报国家、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一、核定范围

  2003年12月末以前,全国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矿井(露天)及选煤厂。这次核定后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为2003年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核定内容

  针对矿井(露天)、选煤厂各环节能力,确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综合生产能力,总称核定能力。

  1、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副井、通风、运输(井下)、排水、采场、地面生产系统等环节能力,以此作为核定矿井综合能力的依据。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放,严重自然发火或水害、高温严重的矿井安全措施等,可在核定过程中查实,作为核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依据。

  2、露天矿:主要核定剥离、采装、运输、排弃等环节能力。

  3、选煤厂:主要核定洗选、运输设备、煤仓等环节能力。

  三、核定原则

  1、以矿井(露天)、选煤厂原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为基础,依据《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选煤厂设计规范》、《煤炭工业计划与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对各主要生产环节进行实地测定、科学计算,综合平衡后确定。

  2、矿井(露天)、选煤厂,以各环节最低能力作为矿井(露天)、选煤厂的核定能力。核定矿井(露天)不应考虑外部运输、市场销售条件的限制;选煤厂不考虑矿井衰老与洗煤量减少等问题。

  3、矿井(露天)、选煤厂核定能力为年生产能力。年工作日按350天、日净提升时间按16小时计算,直径大于2米的数控绞车按18小时计算。

  4、核定生产能力以自然矿井(露天)、选煤厂为单位。兼并、收购、自建、重组的矿井(露天)、选煤厂也要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5、矿井(露天)、选煤厂核定能力不按档次划分,核定多少就定为多少,核定能力最小计算单位为1万吨(例如矿井综合能力计算为34万吨/年,核定能力就定为34万吨/年)。

  四、核定能力的具体做法

  1、各生产环节的核定,要进行现场实测标定,核实、分析、计算(计算方法详见附表1至附表13)。

  2、核定能力工作需填报规定的报表并提出文字说明:

  (1)所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的概况;

  (2)各环节能力的测定、计算数据(或统计数据)和分析;

  (3)综合能力的确定;

  (4)结合矿区规划中的安排意见,解决薄弱环节的主要措施以及解决环节能力后,矿井能力的变动情况;

  (5)核定后对技术改造矿井、衰老矿井的分类指导意见;

  (6)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五、核定的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核定能力全部工作6个月完成。

  2004年9-10月份 各煤矿企业自我核定阶段。

  煤矿核定能力工作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核定;司法系统、中央直管企业所属煤矿分别由司法部门和中央直管企业组织核定。

  2004年11-12月份 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后,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2005年1-2月份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汇总、抽查、核实后,提出全国煤矿(露天)、选煤厂核定生产能力报告。

  六、核定工作要求

  1、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学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单位要加强核定工作的领导,要有专人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2、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核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必要的抽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核定工作中的问题,促进核定工作顺利进行。

  3、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态度。选择准确、合理、可靠的参数,做到依据充足、来源可靠、结论正确,对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影响核定工作正常开展的要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查处。

  附: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表(略) 

 

 

来源: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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